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受理单位提交的材料和省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接种、诊治经过;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鉴定的,可终止本次鉴定,并由省医学会告知受理单位和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鉴定的省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等原件退还受理部门或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发现鉴定过程有失公正,报告受理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可要求省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不得再次收取鉴定费。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医学会应当将鉴定的文书档案和有关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在当事人委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后,受理部门提出停止鉴定的应说明理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终止。
省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报中华医学会,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组织、指导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