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执业地点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三)变更注册(分为入省、出省和省内变更注册三种):

1、入省变更注册:除提交首次注册第2至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⑴《护士入省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⑵《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2、出省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新的3.5寸软盘。

3、省内变更注册:《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和《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所需资料交所在单位审核;

2、单位将审核后的材料统一提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3、市卫生局医政科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4、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信息录入。审查合格后上报主管领导审核。

5、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

6、申请人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护士执业证书》/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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