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专门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的专门规定: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理顺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保证群众基本用药。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和人员执业资校搜集整理格审核,引导社会资金依法创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加强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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