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1)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②查药品,对药名、剂型校搜集整理、规格、数量;

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校搜集整理诊断。

(2)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3)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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