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成立

1978年,国务院在总结我国医药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正式成立了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由卫生部代管。将原分属于化工、商业、卫生三个部门有关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等的管理职能及机构人员划归了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是全国医药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中、西药品的生产经营管理。

1982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改名为国家医药管理局,由卫生部代管改为国家经委领导。1988年,国家校搜集整理医药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1994年,又改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自国家医药管理总局成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地组建了省级医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医药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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