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行为的管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专门对医疗机构购进的药品必须建立药品购进记录做出具体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这条规定使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方面的法定要求与药品经营企业相一致,一方面,对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对于无药品购进记录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抽查,依法处理。
1.购进记录的关键是“真实” 医疗机构购进记录是《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买卖药校搜集整理品时所作的能便于查阅的记录。其目的是:①促使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法律;②是便于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因此,要求购进记录“真实完整”是基本的要求,也是记录的关键。“真实完整”是指必须客观反映药品购进的实际情况,不能做虚假记录。
2.购进记录的内容必须“完整” “完整”是指购进记录内容必须符合本法律所要求的具体性规定。
(1)《药品管理法》要求购进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①药品通用名称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②药品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③药品的生产厂商;④药品的购、销货单位 (买卖双方面具体情况);⑤购、销货数量;⑥购、销货价格 (买进价格、售出价格);⑦购、销日期等都应记录具体、详细。
(2)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GSP中规定的购进记录包括药品批准文号;合法票据;退货记录;检验的原始记录;质量查询、投诉等都应做好完整的记录。同时按照规定,各种记录必须保存一定的年限。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的具体的规定,具有法律的效力,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