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23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重庆市人事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315号)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5月26日—6月14日。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5日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6日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满15年。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在规定的年限内全部科目合格后,在办理资格证书时,按照考务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证明。
四、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专业、类别、科目代码表
专业 | 专业代码 | 类别 | 类别代码 | 科目 | 科目代码 |
药 学 |
01 | 免2科 | 2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4 | ||||
考全科 | 4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2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3 | ||||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 | 4 | ||||
中 药 学 |
02 | 免2科 | 2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7 | ||||
考全科 | 4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5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6 | ||||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