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立法的八大着力点、突破点及争论点!

――提高并严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条件: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以上,以及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药师证书后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技术工作满两年的,可以直接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对于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本科以上者,取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前毕业后药学工作实践要求,即专业、学历条件的毕业后即可直接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增加并强化注册前药学实践条件: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有执业药师指导实习一定年限。

――强制性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中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独占性的药学业务:

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购进药品的检查验收;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

处方药用药咨询;

指导甲类非处方药的选购、使用;

指导执业药师助理的工作;

指导药学实习生实习,等等。

――规定医疗机构中应由执业药师参与的药学业务: 药物临床试验;

制定特别护理病人临床用药方案;

建立特别护理病人临床用药档案。

――维护执业药师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执行业务: 执业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依法进行执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执业规则、禁止性行为及义务。

――明确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权利: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与执业活动相关的需要补充、更新的药事管理法规、药学、中药学及其他有关专业知识技能;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考核形式要适应教育对象的特点,方便、有效、经济;

执业单位应为本单位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大突破点

――为执业药师设置了技术助理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

称谓:执业助理药师。

与执业药师的关系:除下述规定的边远地区的情况外,执业助理药师应当在执业药师指导下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变通对边远地区配备执业药师的条件:

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地方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没有条件配备执业药师的,经批准,可由执业助理药师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由执业药师从事的药学业务。

-―药品生产领域不强制配备执业药师:本文来 源:医学教育网校www.med67.com 

强制性规定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配备执业药师,而未强制性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配备执业药师。

――处罚擅自雇佣非执业药师从事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业务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明确执业药师协会是执业药师组成的社团法人,

――明确执业药师协会是执业药师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执业药师协会实施有关执业药师管理工作。

――国家对在职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给予奖励。

八大争论点 ――总则部分宗旨条款中是否要强调保证药学服务质量?是否要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同时,保障公众用药经济、合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宗旨条款要简练,不能说得太多、太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宗旨条款要精炼,但不能遗漏关键的目的性表述。执业药师,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的责任与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最大区别就是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并保障药学服务的质量。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对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否负责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的注册前审查和执业行为监督工作?

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药师数量很多,药学工作又有特点,应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中执业药师的注册前审核和执业行为监督工作。

第二种观点认为:执业药师管理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执业药师执法监督管理应统一管理,部门分割有百害而无一利,历史教训不可忘记。对执业药师注册随意设置注册前审核将给每年数万申请注册者带来很大麻烦,注册前审核是没有必要的低效率的做法。

――是否应充分或部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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