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发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在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加强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方面作出了重大部署——“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简而言之,社会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以后也都得配备执业药师,否则不具备售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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